账务在筹建期的处理是账务核算的基础,但想做好筹建期的账务工作,就要了解筹建期的税法规定,如果你刚从事财务工作不久,那接下来的内容就一定不要错过啦,跟阜阳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筹建期的税法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1)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不影响会计分录。
(2)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对于仍处于筹建期的纳税年度,由于筹建期是亏损或无利润,所以筹建期的纳税年度里发生的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筹建期也需要进行汇缴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只是延长了亏损弥补的期限,并不等于就不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前可以用来弥补的亏损,并不是会计上的负利润,而是按所得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所以,筹建期必须汇缴,计算出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这样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